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研究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2.评选比例:推荐名额不超过学院应届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的15%,其中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为校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人数为校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各学院严格按照限额上报,学院推荐名额不得超过分配数。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党、团和行政处分。
3.在毕业就业时能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树立择业观念,能坚持国家需要、社会期望、个人价值相结合的原则,对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选。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一次荣获校级以上奖励,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等;
(2)曾获校内外奖学金或获得市级以上竞赛名次;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一次;
(5)学位课平均绩点名列前茅。
5.体育通过国家体锻标准。
6.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能充分发扬模范带头作用,为学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或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一般在毕业生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进行。由毕业生本人向学院党总支申报,经研究生辅导员、导师推荐,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2.各学院应制定相关评选措施,认真组织评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选。
3.各学院要严格按分配数确定相关推荐名单,并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奖励
1.优秀毕业研究生是荣誉称号,学校发文批准并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同时颁发证书。
2.学校给予优秀毕业研究生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纪念物品。
3.填写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其它
1.毕业前夕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如因学位论文不通过或被发现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2.本办法自学校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